商标部分字母含义不良不影响整体为良—sinsingirl商标维持有效【杭知桥商标行政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两件诉争商标分别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认定诉争商标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规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原告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第三人(商标权人)参加诉讼。
两案诉争商标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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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第一案 |
第二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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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 |
“sinsingir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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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使用商品 |
第25类(鞋类商品,如帆布鞋、运动鞋、女鞋、童鞋等) |
第25类(鞋类商品,如帆布鞋、运动鞋、女鞋、童鞋等) |
二、证据情况
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sin”的网络释义,拟证明“sin”具有“罪恶”“邪恶”等含义;
2.相关决定书,拟证明在多类商品上含有“SIN”文字的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予以驳回或宣告无效。
三、法院认定
1.关于“sin”网络释义:法院未否定“sin”具有“罪恶”“邪恶”等含义的事实,但强调诉争商标应作为整体判断,不宜机械地拆分出“sin”进行独立评价。因此,该证据不足以支持原告主张。
四、法院裁判要点
1.诉争商标中的一部分定“sin”具有“罪恶”“邪恶”等含义的,但“sinsingirl”(
)应整体判断,不易机械地进行拆分。其作为商标使用不具有不良影响。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2.“不良影响”条款的审慎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作为绝对禁止条款,适用时应以标志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具有不良影响为限,不宜过度扩张。
五、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附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