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诉讼中补充证据成功逆转保住商标【杭知桥商标行政案例】

发布时间:2026-03-09 14:42阅读量:2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涉及一起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件。本案涉及某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的撤销复审决定,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5]第149***号决定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诉争商标于2021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简称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决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原告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证据情况

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括:纸;旗(纸制);卡片;杂志(期刊);图画;书籍装订材料;文具;印章(印);文具或家用胶带;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画笔。

行政阶段,原告向被告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

1.产品照片及店面照片;

2.购销合同、送货凭证及收据,显示原告向杭州某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义乌国际商贸城文具店销售某商标文具套装、橡皮套装、水彩笔等商品;

3.购销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及送货单,显示原告向义乌市某某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采购某商标纸旗、纸卡,向义乌市某某包装有限公司采购某商标亚运会卡纸、纸旗、彩纸等;

4.英文销售合同、出货提单、付款单;

5.参展协议及参展照片;

6.采购单及送货单;

7.交易截图。

 

诉讼阶段,原告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聊天记录;

2.体彩亚运项目收款凭证和发票,显示浙江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向原告出具发票,发票备注为“杭州第十九届亚运会45各参赛国(地区)串旗”;

3.外销合同、汇款收据及对应的翻译,显示原告在指定期间内出口纸旗、钢笔、文具套装等商品;

4.原告参加2023年广交会的参会发票及付款凭证;

5.原告参加2023年体博会的接洽聊天记录。

 

三、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情况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行政阶段提交的购销合同、发票等证据,显示其于指定期间内采购某商标亚运会卡纸、纸旗等商品;诉讼阶段补充提交的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出具的发票,能够佐证原告采购完商品后存在实际销售行为。同时,原告在行政阶段补充提交的外销合同、收款收据的翻译件,显示其于指定期间内出口纸旗、钢笔、文具套装等商品,产品照片等亦能予以佐证。

 

四、法院认定情况

法院认定,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原告于指定期间内在“纸;旗(纸制);文具”商品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鉴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卡片;书籍装订材料;印章(印);文具或家用胶带;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画笔”商品与原告实际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前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五、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案证据是否能证明原告对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被诉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有误,依法应予撤销。原告请求撤销被诉决定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鉴于法院撤销被诉决定主要基于原告在诉讼阶段补充提交的新证据,故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六、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5]第14****号关于某商标商标撤销复审决定;

 

本案的审理结果彰显了在商标撤销复审案件中,完整、有效的证据链对于维持商标注册的关键作用,同时也提醒商标权利人,诉讼阶段补充提交的新证据可能对案件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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