筋膜枪按摩器外观设计显著性与组合设计对比分析【杭知桥无效案例】
发布时间:2025-07-01 10:12阅读量:2
1.案件基本信息: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某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某电子科技公司以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 23 条第 2 款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及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2.现有设计组合及区别分析:请求人主张将证据 2 的手柄、连接部与证据 3 组件 2 的按摩头组合形成对比设计。涉案专利与该对比设计在手柄凹槽数量及位置、手柄端面按钮和指示灯设计、连接部形状、按摩头结构及凹槽、细杆形状等方面存在差异。
3.合议组审查意见:筋膜枪类产品形状设计虽受功能限制但仍有设计空间,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整体造型、手柄、连接部和按摩头的形状及比例关系接近,形成一致整体视觉效果。各区别点属于局部细微变化或本领域常规设计,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
4.决定结果: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 23 条第 2 款规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附无效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