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对人认定与工程款结算争议的司法处理【杭知桥合同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5-06-23 16:28阅读量:4
【裁判要旨】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焦点集中于合同相对人认定及工程款结算标准。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经第三方介绍承接案涉项目部分工程,施工过程中均通过微信与被告一(项目实际负责人)及其指定人员沟通施工细节、确认报价,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二(项目承包方)与被告一存在内部承包关系,并基于被告一指令完成部分款项支付及发票开具行为,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参与合同订立或构成债务加入。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法院认定被告一为合同相对方,被告二无需承担付款责任。
关于工程款结算,原告报审工程总价款为 240 万余元,被告一主张在此基础上下浮 20% 扣减企业管理费、税费等费用,但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就扣减事项存在约定或其实际产生相关支出。因被告一未能完成举证义务,法院对其扣减主张不予采信,最终依据双方确认的复审价格 187 万余元认定工程总价款,并扣除已付款项确定欠付金额。此外,法院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酌定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案裁判明确:在缺乏书面合同的情形下,合同相对人认定应以实际履行主体及沟通联络情况为核心依据;主张扣减费用的一方需就扣减依据承担严格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后果。该裁判为类似案件中合同主体认定及结算争议处理提供了司法参考。
【附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