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人+定制人+实际制造人三者均认定制造行为【杭知桥专利案件】
发布时间:2025-06-09 15:30阅读量:4
【裁判要点】
被告某喜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欲明被诉侵权产品系向被告某多公司及某翔公司采购。虽然被告某喜公司在客观上未制造被诉侵权产品,但其向被告某翔公司定制被诉侵权产品,确定产品的外观图案,对于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行为实施了控制,其在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的整个链条中处于中枢地位并起到组织作用,应当认定其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
虽然被告某多公司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案外人,但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明确标示生产商为被告某多公司,应认定其实施了委托制造行为,对外彰显制造者的身份。
被告某翔公司当庭确认其制造了被诉侵权产品,结合被告某翔公司及关联企业某泰家居厂的生产经营行为,可以认定被告某翔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综上,被告某喜公司、某多公司、某翔公司各自行为的结合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已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担作为制造者的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销售额约为50-100万,外观设计油壶共判决17万元
【附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