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民事权利冲突的实务要点
一、普通注册商标与普通注册商标权利冲突基本规则
在商标法框架下,两个普通注册商标之间的民事权利冲突原则上不能通过民事侵权诉讼解决,而应告知原告先通过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程序处理。这一规则源于商标注册制度的公示公信原则,即注册商标在核准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保护。法律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例外:在后商标不规范使用(超过核定商品或者改变核定标识),则仍可以起诉。
二、驰名商标的例外规则
驰名商标作为特殊保护对象,在注册商标权利冲突中享有例外保护规则。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强调不予注册且禁止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驰名商标例外规则的适用需要满足三个要件:
1. 在先商标在被诉商标申请日前已构成驰名商标
2. 被诉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翻译
3. 被诉商标的使用容易导致混淆或损害驰名商标利益
三、驰名商标起诉的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1:红蜻蜓商标案 -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32号
基本案情: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第25类"红蜻蜓"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江苏某公司在第18类皮具商品上注册"红蜻蜓"商标。红蜻蜓公司提起商标无效宣告,后至最高院。裁判要点:引证商标"红蜻蜓"在皮鞋商品上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摹仿,其在皮具商品上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红蜻蜓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应予无效宣告。该案为行政授权确权程序规则。同时驰名商标去宣告普通注册商标不受在后商标注册满五年的限制。
案例2:采乐商标案 - 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52号
基本案情:强生公司拥有第5类人用局部抗菌剂"采乐"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佛山圣芳公司注册第3类洗发液"采乐"商标。强生公司提起侵权诉讼,案件经再审至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最高院认定,强生公司"采乐"商标在被诉商标注册前已构成驰名商标。被诉商标在洗发液商品上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商品与强生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损害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构成侵权。
在民事侵权案件中似乎就更不受在后商标注册满五年的限制。
案例3:奥康商标案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终151号
基本案情:奥康集团拥有第25类"奥康"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某公司在第18类皮具商品上注册"奥康"商标。奥康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裁判要点:浙江高院认定"奥康"构成驰名商标。被诉商标在皮具商品上使用,会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不当利用驰名商标市场声誉,构成商标侵权。
四、实务操作建议
1.侵权诉讼与无效宣告程序并行推进。
2.在侵权诉讼中同步请求驰名商标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