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产品设计生产有控制的被告不适用合法来源抗辩【杭知桥专利案例】

发布时间:2025-06-03 13:41阅读量:2

【裁判要旨】

 

 一、商标持有人视为制造商

被告2上海公司作为被诉侵权产品商标持有人、被告3宁波公司作为被诉侵权鞋盒标明的产品来源企业,且两公司属于关联公司。被告2上海公司在生产环节中向案外人提供其注册商标,因此 被告2上海公司和被告3宁波公司就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有明显的意思联络,共同制造被诉侵权产品。

 

二、对产品设计生产有控制的被告不适用合法来源抗辩

被告3宁波公司虽辩称其系委托案外人生产被诉侵权产品,但其提供的委托生产合同显示,案外人系根据被告3宁波公司规格和要求,设计并生产被诉侵权产品,且被告3宁波公司对于样品有确认的权利,本院对被告3宁波公司合法来源的抗辩不予采信。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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