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饭王”商标用了10年仍被无效【附无效宣告复审决定书】
【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9月,商标权人向国知局提交第11482450号“软饭王”的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0类“米”等商品上。2014年4月,商标获准注册。此后十余年,权利人在抖音、淘宝、拼多多、美团等平台持续推广,积累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然而,2024年,国知局依职权启动无效宣告程序,认定“软饭王”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决定宣告该商标无效。
权利人不服,提起无效宣告复审,抗辩称:
1.商标实际用于大米商品,本意指向米饭软糯的产品特点;
2.经过多年市场运营,商标已积累知名度,不会使公众产生负面联想;
3.提交了全平台销售记录、产品陈列展示等证据,请求维持注册。
复审结果:维持无效宣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查询结果
【法律依据】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软饭王”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复审决定书中明确指出:“软饭王”通常用于讽刺靠女人生存的男人,具有贬义,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上述法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这一认定的背后,涉及两个关键法律问题:
1.绝对禁用条款没有“洗白”空间。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针对的是标识本身固有的“硬伤”,无论使用多久、知名度多高,都无法靠“使用获得显著性”来补正。商业利益不能对抗公序良俗。
2.审查尺度随社会认知动态变化。 “软饭王”2014年能注册,说明当时未被认定有明显贬损含义;但十年间网络语境演变,该词已形成固定的贬损色彩。商标曾经获准注册≠永久安稳,游走在灰色地带的标识,使用再久也可能被重新评价。
【警示与建议】
1.创立之初选正向标识。 具有贬损、戏谑或低俗含义的词汇,即便在短期内具有传播效应,亦不应作为品牌标识使用。
2.定期评估存量商标风险。 网络语境在变,某些词汇含义可能负面转化,企业应当定期对存量商标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及时制定替代或调整方案。
3.应摒弃“使用即安全”的错误认知。 商标经长期使用所形成的知名度,不能对抗绝对禁用条款的效力。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标识本身存在固有瑕疵的,不因使用时长或市场影响力的积累而获得合法性。
4.建立合规审查机制。 商标注册前的检索与评估,不应仅限于在先权利冲突的排查,还应将公序良俗审查纳入必要程序。对于语义存在争议的标识,建议引入专业法律意见,避免因事后无效宣告导致品牌资产的重大损失。
【附无效复审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