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可、北京百道践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张剑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1-04-30 00:00阅读量:5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浙 0110 民初 2287 号

 

原告:马可,女,1971  3  15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丽江花园棕榈滩金榈道 6 号。公民身份号码: 22010419710315092X。

原告:北京百道践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 城区美术馆后街 77  1 号楼 1-101。

法定代表人:鲁威,执行董事。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煊,北京万商天勤杭州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剑霞,女,1972  7  9 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康山街道星汇半岛 C4  705 室。公民身份号码: 330501197207093323。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

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1  6  601 室。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可、北京百道践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道公司)诉被告张剑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 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0 年 3 月 3 日立案后,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  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 判员郎梦佳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于 2020  4  27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可、百道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  煊、被告张剑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 诉讼代理人钱丹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可、百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张剑霞立即停止生产并销毁全部库存仿冒原告产品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侵权服装,立即在其淘宝店“爱你的,慢生活”以及其控制的微信公众号“安之意”中删除侵权图片、照片及购买链接, 停止宣传、销售,并销毁所有侵权服装产品;2.被告张剑霞在相关媒体及其淘宝店“爱你的,慢生活”以及其控制的微信公众号“安之意”首页显著位置至少连续30 天登载致歉声明并消除影响;

3.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100 万元;4.本案的律师代理

50000 元、公证费 11684 元、差旅费 992.76 元等维权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5.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财产保全保险费1000 元由被告承担;6.被告淘宝公司与被告张剑霞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张剑霞立即停止生产并销毁全部库存仿冒原告产品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侵权服装,


 

 

立即在其淘宝店“爱你的,慢生活”中删除侵权图片、照片及购  买链接,停止宣传、销售,并销毁所有侵权服装产品;2.判令被 告张剑霞在相关媒体及其淘宝店“爱你的,慢生活”首页显著位 置至少连续 30 天登载致歉声明并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张剑霞赔

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100 万元;4.本案的律师代理费 50000 元、

公证费 11684 元、差旅费 992.76 元等维权费用由被告张剑霞承担;

5.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财产保全保险费 1000 元由二被告承担;6.被告淘宝公司就第 34 项诉请与被告张剑霞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和理由:原告马可是一名世界知名设计师,在国内外享有极高的声誉。1994 年,马可的作品《秦佣》获得第二届中国国际青年兄弟杯服装设计大赛金奖,1995 年获得中国首届十佳时装设计师称号。2006 年,设计师马可创立无用设计工作室,“无用” 倡导一种自求简朴的、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可持续的生活方式, 自成立以来一直有机健康地成长着,这得益于设计师对每件作品、 每个系列、每位顾客的用心。

2007 年,马可首次参加巴黎时装用,发布作品“无用之土地”,引起业界的巨大反响,以马可为主人公拍摄的纪录片《无用》获得威尼斯电影节最佳纪录片奖。2008 年,马可作为首位中国服装设计师获邀参加巴黎高级时装周,发布作品“奢侈的清贫”,获得第 11 届克劳斯王子基金奖。马可于 2009 年被香港设计中心授


 

 

予世界杰出华人设计师荣誉,2010 年荣膺2010 年世界青年领袖”。之后“无用”系列作品陆续出现在世界各地的博物馆及美术馆的展览中,引起了广泛的赞誉及好评,马可也因此赢得了诸多的国际奖项。原告百道公司是“无用”品牌的生活体验空间,经营销“无用”品牌的产品,是“无用”产品目前在中国内地唯一的营销场所。之后“无用”系列服装知名度进一步扩大。2015 年,

《福布斯财经杂志》将马可评选为中国最具影响力设计师 30 强。

2016 年,《人民日报》曾对无用服装做过专题报道《“无用”荣

2016 年中国自主品牌 100 佳之服装行业 10 佳》。

2007 年至 2018 年间,原告马可创作完成了名为“树”、“临”、“棂”、“柴扉”、“声希”、“大音”、“停云”、“细”、“定”、“袍”、“拙朴”的十一项作品的产品设计图, 享有著作权,并根据设计图制成样板、样衣及成衣,这些产品采用了无用品牌一贯追求的自求简朴、与自然和谐共处、可持续的生活方式的风格定位,并结合马可女士对生活的感悟,将其设计理念与中国传统手工艺技法相结合的设计。这些产品的设计独特并具有较高辨识度,在无用生活空间有售,在市场上已获得良好口碑及商誉。2018  8 月底,被告张剑霞在北京“无用生活空间”

(即原告百道公司所在地)购买了 15 款无用系列服装。原告于

2019  5 月发现被告张剑霞所开设的淘宝店铺“爱你的,慢生活”

(卖家号:t13754244626)使用了相关侵权图片、照片,并宣传、


 

 

销售与原告名为“树”、“临风”、“棂”、“柴扉”、“声希”

“大音”、“停云”、“细雨”、“定”、“袍”、“拙朴”的 十一款产品几乎完全相同的产品,侵权服装品牌为“安之意”, 款式、尺寸、制作工艺都几乎完全照抄无用服装。侵权服装与无  用服饰在整体和细节方面均存在高度相似,具体包括衣型、拼接  方式、设计等,两者虽在织布、缝制、染色工艺等细节方面存在  差异,但仍可确定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经查,目前被告在淘宝 上出售的无用仿冒款共计 11 款,与此前的购买记录完全一致。根

据公证保全的信息,截至 2019  5  23 日,被告在淘宝店铺中

就侵权产品的当月销售量已达 159 件,评价数量总计在 243 条。考虑到原告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粗鄙性

质恶劣,已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及严重后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 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张剑霞答辩称:被告张剑霞的行为没有违反《反不正当 竞争法》的规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一、淘宝公司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 服务提供商,并非涉诉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不作为买家或是卖  家的身份参与买卖行为,故未实施侵权行为。因商品信息发布或  商品交易而发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会员自行承担,淘宝公司不应承  担因店铺经营或商品发布、销售而引发的侵权责任。二、即使涉  案商家在淘宝上发布涉诉商品信息的行为构成侵权,淘宝公司因


 

 

没有过错也不构成侵权。淘宝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三、无论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淘宝公司均未实施侵权行为,原告针对淘宝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都不应当得到支持。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淘宝公司的诉请。

原告马可、百道公司、被告张剑霞、淘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抗辩理由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根据双方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马可、百道公司提交的证据 2 被告淘宝截图、无用服饰与涉嫌侵权的服饰对比图及相关媒体报导表格,系原告整理的自制件,本院不作为证据认证,仅作为参考;证据 3 系打印件,本院不予确认,但结合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对涉案服装由马可创作设计、并由百道公司进行销售的事实予以确认;证据 4 作者声明,因原告未提交声明所提及的“附件”,无法确认与本案有关, 本院不予确认;证据 5,对马可及“無用”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事实予以确认;证据 7 侵权公证书二份,因两份公证书内容重合,

本院仅对(2019)浙杭网证内字第 6784 号公证书予以确认;证据

9 公证费发票,无法确认该些费用系为本案支出,本院不予确认, 但对原告为本案进行公证的事实予以确认并酌情确定公证费,证 10 财产保全保函发票,非必要维权费用,本院不予确认;其余证据,本院审核后认为符合证据采信规则,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张剑霞提交的证据 1 商标注册证及商标网信息、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证据 2 十一款类似衣服截图打印件、证据 3 类似衣服截图打印件, 无法达到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

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原告马可、百道公司及被告张剑 霞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 如下:

一、原告权利情况

马可作为设计师设计了“树”、“临风”、“棂”、“柴扉”、 “声希”、“大音”、“停云”、“细雨”、“定”、“袍”、“拙朴”十一款服装,由珠海无用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生产,品牌为“無用”。

马可系第 12346396 “無用”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注册日期

2014  9  7 日,有效期至 2024  9  6 日。核定使用商品第

25 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

2014  9  8 日,珠海无用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一份,载明:兹授权北京百道践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为“无用” 品牌特许经销商,在中国大陆独家销售“无用”品牌系列服装产品并提供相应售后服务。

二、被控侵权事实


 

 

2019  7  30 日,百道公司委托代理人唐煊在浙江省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的公证下,使用公证处清洁电脑以相应账号密码登录淘宝网,点击查看了会员名t13754244626”开设的淘宝店铺“爱你的,慢生活”店铺内 11 款服装商品链接详情,分别为: 1.“【安之意】生态棉麻 纯手工葡萄扣 旗袍式中长款衬衫原创设计女装”,价格 898 元,库存 43 件;2.“【安之意】色织全亚麻中式旗袍连衣裙 2019 春绿色系女装原创设计”,价格 1098 元,库存 31 件;3.“【安之意】高支棉麻抽绳收腰阔腿裤 2019 春新款”,价格 498 元,库存 61 件;4.“【安之意】男女同款生态粗麻宽松外披 2019 春款棉麻外套绿色系原麻”,价格 898 元,库存27 件;5.“【安之意】中式纯棉撞色系带廓形上衣 2019 夏款短上衣高端原创”,价格 858 元,库存 50 件;6.“【安之意】色织棉条纹撞色半身裙 2019 夏季新款高端原创设计女装”,价格 898 元,库存 13 件;7.“【安之意】多功能外搭开衫”,价格 598 元,库31 件;8.“【安之意】金属扣棉麻复古斜襟衬衫 2019 春款上新高端原创设计女装”,价格 598 元,库存 64 件;9.“【安之意】生态棉麻斜纹圆领落肩袍 19 年春款棉麻女装宽松长连衣裙”,价998 元,库存 34 件;10.“【安之意】纯手工相色装饰线棉麻连衣裙 2019 年春款”,价格 1898 元,库存 54 件;11.“【安之意】生态粗麻 鸡心领连衣裙 原创设计女装秋季”,价格 1198 元, 库存 49 件。以上商品各购买一件,共计付款 10450 元(含快递费12 元。形成订单编号 547004420220354995。同年 7 月 31 日, 快递员将单号为“233843103000”的顺丰快递包裹送至公证处。次日,唐煊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拆封包裹并拍照,公证人员重新  封存后交由唐煊保管。同日,唐煊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  处电脑查看上述订单物流信息,显示与上述签收的包裹一致。2019 8 月 12 日,公证处针对上述过程出具(2019)浙杭网证内字第

6784 号公证书。

当庭启封上述公证书所附公证实物, 其上粘贴有单号为233843103000 的顺丰速运快递面单,内有服装 11 件,服装所附标签或吊牌均印有“安之意”或“衣安之意”标识及“湖州爱你的服饰有限公司”字样,并附有“安之意售后服务卡”。原告当庭提交 11 “無用”品牌的相应同款服装,经比对,服装款式相同, 大部分服装颜色相近,部分服装颜色有所区别,在细节部分及做工、面料上略有区别。

当庭查看被告淘宝店铺,至庭审时,仍有一款被控侵权商品

系前述商品 2,颜色为棕色在售。张剑霞确认系在淘宝公司将其商品下架后其又重新上架。

三、其他事实

1. 淘宝公司依法取得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taobao.com(淘宝网由其注册经营。在淘宝网注册成为会员均 需点击同意《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协议规定用户不得销售或提


 

 

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淘宝会员名“t13754244626”开设的淘宝店铺“爱你的,慢生活”由张剑霞注册经营。张剑霞曾于 2018  8 月向百道公司购买过涉案原告主

张权利的 11 款服装。

2. 湖州爱你的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7  1  16 日,法定代表人张剑霞。该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第 14671793 “安之意”、 19894158 号、19894243 “衣安之意”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 类;其中“安之意”核定商品包含婚纱、帽、手套(服装)、围巾,“衣安之意”包含服装、内衣、鞋等;前者注册有效期自2016  8  14 日至 2026  8  13 日,后者自 2017  6  28

日至 2027  6  27 日。张剑霞自认涉案服装系其委托生产、销

售。

 3. 经向淘宝公司调取交易数据,2018 年 4 月至 2020 年 3 月期间,涉案淘宝店铺销售涉及涉案 11 款服装情况如下:商品 1 交易成功总额为 38340.04 元,数量 44 件;商品 2 交易成功总额为25923.37 元,数量 24 件;商品 3 交易成功总额为 25892.6 元,数52 件;商品 4 交易成功总额为 50061.33 元,数量 56 件;商品5 交易成功总额为 34441.5 元,数量 41 件;商品 6 交易成功总额35958.34 元,数量 41 件;商品 7 交易成功总额为 9998.18 元,数量 17 件;商品 8 交易成功总额为 35952.98 元,数量 60 件;商9 交易成功总额为 31739.23 元,数量 32 件;商品 10 交易成功总额为 19983.47 元,数量 11 件;商品 11 交易成功总额为 17855.89元,数量 15 件。以上总计交易成功销售额 326146.93 元。交易时间集中于 2018 年 10 月-2020 年 3 月。4. 原告为维权进行公证并委托律师出庭, 并支出差旅费992.76 元。

本院认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权利人依法对其在科技文化、工商业中的智力成果及其他相关成就所享有的权利。对于未被纳入知识产权专门法保护的客体,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提供必要保护。基于《反法》的“兜底”属性, 其保护的是市场竞争所涉及的各方面主体的合法利益,保护范围比知识产权专门法更为宽泛,故在法律适用上,《反法》应当具有“谦抑性”,知识产权专门法的规定应当优先于《反法》,在权利客体能够通过相应知识产权专门法保护的情形下,则不应当再适用《反法》尤其是《反法》第二条的原则性条款,否则,相应知识产权专门法的规定将被架空。本案马可、百道公司主张张剑霞生产、销售与其设计销售的服装款式相同的 11 款服装,违反了《反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张剑霞确实实施了仿冒原告设计销售的服装款式的不当行为,但原告就其所主张的服装款式所可能享有的权利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足以通过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予以救济,原告径行寻求

《反法》主张不妥。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 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可、北京百道践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14373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共计

19373 元,由原告马可、北京百道践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

 


                                            郎梦佳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王梦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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