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育波与朱哲龄、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73民初26号
原告:余育波,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街道城北德政路澄江花园19幢。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哲龄,女,199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街道龙田龙华田下2横4号。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余育波与被告朱哲龄、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同年2月26日,原告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育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佘育波负担。
审判长 吴盈喆
审判员 邵勋
人民审判员 顾月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朱丽娜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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