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乐清市亚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16 00:00阅读量:49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82民初11182号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穷,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亚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耀马。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许海丹。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亚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许海丹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萍
人民陪审员 陈 勤
人民陪审员 吴玲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书 记员 赵晨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