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16 00:00阅读量:1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民初951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潘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国泉,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天、蔡双双,浙江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潘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晓贞
审 判 员  吴立信
人民陪审员  陈 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 记员  王迎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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