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科法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小也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16 00:00阅读量:1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14497号
原告:和县科法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先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仙凤,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小也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鹏。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和县科法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小也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和县科法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县科法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县科法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和县科法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宇珍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洑婵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