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江左商贸有限公司与连云港科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16 00:00阅读量:1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14504号
原告:潍坊江左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耿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仙凤,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科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玉平。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江左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科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潍坊江左商贸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叶寅岗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