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成华区花无开商贸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15 00:00阅读量:1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2民初1031号之一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华区花无开商贸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0E。
经营者:黄津。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成华区花无开商贸部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梅 岭
人民陪审员 高玉华
人民陪审员 陆祖球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何成龙
书 记 员 马卓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