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朱爱平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15 00:00阅读量:1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2民初1037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爱平。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朱爱平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梅 岭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何成龙
书 记 员 马卓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