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张海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14 00:00阅读量:1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民初173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海涛。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张海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判长 庄敬重
审判员 张小全
审判员 王蔚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佳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