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2701单全旺 著作权侵权撤诉-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14 00:00阅读量:2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26民初2701号


  原告:郑忠格。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全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郑忠格与被告单全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诉讼中,原告放弃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郑忠格以与单全旺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忠格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郑忠格负担。


审 判 长 颜 鸣 宙
人民陪审员 徐树东人民陪审员赖开汪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晓璐
书记员方碧云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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