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刘维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11 00:00阅读量:1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民初38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维昌。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刘维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以双方之间的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判长 许玉虎
审判员 孙 洁
审判员 黄春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