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刘维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11 00:00阅读量:1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民初38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维昌。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刘维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以双方之间的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判长  许玉虎
审判员  孙 洁
审判员  黄春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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