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GLOFRANCHISELIMITED(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叶程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10 00:00阅读量:1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1民初106号


  原告:ANGLOFRANCHISELIMITED(安格洛联营公司)。
  代表人:EDDIEWAIMANCHOI(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程飞。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张勇,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侃昕,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NGLOFRANCHISELIMITED(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叶程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ANGLOFRANCHISELIMITED(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NGLOFRANCHISELIMITED(安格洛联营公司)以当事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NGLOFRANCHISELIMITED(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ANGLOFRANCHISELIMITED(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金红萍
审 判 员  苏伟清
人民陪审员  吴明荣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代书 记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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