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许丹丹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10 00:00阅读量:1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282执41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许丹丹。
  申请执行人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执行人许丹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82民初37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于2019年0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许丹丹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6800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375元、执行申请费92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08月22日向被执行人许丹丹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许丹丹逾期未履行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许丹丹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许丹丹名下无不动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被执行人许丹丹的相关银行账户,本案中予以了冻结,但因余额较小,暂未予以划拨。截至2020年01月03日,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未受偿,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执行申请费920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许丹丹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许丹丹拒不履行,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许丹丹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许丹丹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和短信推送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综上,被执行人许丹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282执41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红伟
审 判 员 寿森坤
审 判 员 莫建江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 罗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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