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诉王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10 00:00阅读量:1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24民初25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英文名称:ANGLOFRANCHISELIMITE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英文名: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萌。
安格洛联营公司与王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安格洛联营公司已预交300元,扣除应负担部分,剩余27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叶明晶
审判员 金成焕
审判员 陈立晖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全裕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