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亳州市文泉鞋帽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10 00:00阅读量:27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6民初406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亳州市文泉鞋帽店,经,经营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白果树街/div>
经营者:王海英。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亳州市文泉鞋帽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安格洛联营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伟
审 判 员 沙启峰
人民陪审员 杨 秀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孙曼
书记员刘明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