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蔡华荣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09 00:00阅读量:1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82民初14368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华荣。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蔡华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


审判员 吴景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沈雄华
书记员黄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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