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曾小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09 00:00阅读量:1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302民初537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曾小聪。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曾小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曾小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对曾小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赖素霞
审 判 员 蒋海霞
人民陪审员 李国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万意莉
书记员张丽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