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常熟哞利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09 00:00阅读量:1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知初1113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哞利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利。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常熟哞利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敬重
审 判 员 张小全
审 判 员 徐飞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 严
书 记 员 张佳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