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常熟市繁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08 00:00阅读量:1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知初1118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熟市繁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军。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常熟市繁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判长 庄敬重
审判员 徐飞云
审判员 张小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石敬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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