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陈文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07 00:00阅读量:1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5民初5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文恋。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陈文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黄立靖
审 判 员 曾广文
审 判 员 朱小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朝敏
书 记 员 施辉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