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陈文恋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07 00:00阅读量:1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5民初5号之一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文恋。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陈文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陈文恋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对陈文恋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立靖
审 判 员 曾广文
审 判 员 朱小惠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朝敏
书 记 员 施辉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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