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陈鑫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07 00:00阅读量:1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2民初1491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鑫。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陈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对被告陈鑫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翔峰
人民陪审员  王建年
人民陪审员  王 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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