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董爱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04 00:00阅读量:1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民初944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董爱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董爱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对被告董爱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郭 静
审 判 员 刘圣林
审 判 员 石利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姜 杨
书 记 员 孔 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