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董松、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04 00:00阅读量:1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民初6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E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董松。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董松、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再松
审 判 员 王纯兵
审 判 员 查世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侯永言
书 记 员 刘 柯
附法律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