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胡凤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04 00:00阅读量:1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3民初73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凤玉。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胡凤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8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莉琳
审 判 员 陈钟颖
人民陪审员 吴剑珊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谢正沁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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