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黄鹏威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03 00:00阅读量:1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705民初665号之一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公司号:2XXX43。
  法定代理人:蔡某(E)。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鹏威。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黄鹏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


审 判 长  李月贤
人民陪审员  赵社松
人民陪审员  赵不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邝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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