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黄婷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03 00:00阅读量:1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0民初40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黄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庞东彪
审 判 员 杨诗新
审 判 员 范昌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黄 芳
书 记 员 王昌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