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金春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02 00:00阅读量:1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03民初1175号
原告: 安格洛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蔡伟文。
委托代理人: 刘韵遥、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春花。
被告: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谢爱民、王琳,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金春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慧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