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金昊宇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02 00:00阅读量:1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81民初3016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昊宇。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金昊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现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缪雪芳
人民陪审员  赵 云
人民陪审员  许声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 记员  俞 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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