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黎兆其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01 00:00阅读量:1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4民初8576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兆其(曾用名:黎兆坤、黎韶焜)。原告于2019年5月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至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并撤回起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本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预交的受理费1050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102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


审 判 长  陈艳斌
人民陪审员  吕健明
人民陪审员  蒋文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明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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