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李海燕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01 00:00阅读量:1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知民初18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海燕。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李海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


审判长 高忠华
审判员 赵 靖
审判员 王 东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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