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李细府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0-12-01 00:00阅读量:1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鄂02民初63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涂欢,均系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细府。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李细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因向李细府送达开庭相关手续未果,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李细府进行公告送达,于2019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细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格洛联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李细府立即停止侵犯其第973732号商标“"、第13876268号商标“"、第18186146号商标“"、第19349986号商标“"、第19349953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二、判令李细府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元(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三、判令李细府下架淘宝网(××)上其所经营的网店(会员名:心内阁2015)内与涉案商标相关的侵权链接;四、由李细府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安格洛联营公司是英国知名潮牌服饰企业,BOYLONDON(伦敦男孩)为其旗下品牌,创立于1977年。自成立以来,该品牌成长迅速,历经数十年的发展及经大量的广告宣传,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且广受欢迎。同时,原告是第973732号商标“"、第13876268号商标“"、第18186146号商标“"、第19349986号商标“"、第19349953号商标“"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第973732号“"商标申请日为1995年7月10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衣服、皮带(服饰用)、鞋及帽"商品上,专用权期限为2017年4月7日至2027年4月6日。第13876268号“"商标申请日为2014年1月8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T恤衫、靴、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专用权期限为2016年4月7日至2026年4月6日。第18186146号“"商标申请日为2015年10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皮带(服饰用)、手套(服装)、围巾、领带、成品衣、T恤衫、靴、鞋、帽、袜"商品上,专用权期限为2016年12月7日至2026年12月6日。第19349986号“"商标申请日为2016年3月18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T恤衫、靴、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专用权期限为2017年4月28日至2027年4月27日。第19349953号“"商标申请日为2016年3月18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T恤衫、靴、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专用权期限为2017年4月28日至2027年4月27日。上述商标经原告的长期合法使用和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李细府未经授权在××网站上开设的店铺(店铺ID:心内阁2015)内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上述商标,且侵权产品销售量大,库存数量多。原告已在第25类“衣服、皮带(服饰用)、鞋及帽、服装、T恤衫、靴、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成品衣"等商品注册上述商标,李细府在原告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中使用上述商标,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李细府销售的商品是由原告生产、销售或由原告授权生产、销售的商品。李细府未经原告的许可,擅自生产或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损害原告的商业信誉,同时也破坏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第973732号商标注册证及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第13876268号商标注册证、第18186146号商标注册证、第19349986号商标注册证、第19349953号商标注册证,拟证明原告享有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二:(2018)浙杭西证民字第7471号公证书,拟证明李细府实施了侵犯原告涉案商标的侵权行为。
  证据三:公证书发票,拟证明原告部分维权支出。
  证据四:BOYLONDON加盟商公司名单、BOYLONDON品牌手册、(2019)浙杭钱证内字第1655号、第1656号、第1657号公证书、BOYLONDON旗舰店截图公证(保全网),拟证明原告对涉案商标进行了广泛使用与宣传。
  证据五:(2019)浙杭网证内字第627号公证书,拟证明第973732号图形商标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证据六:(2019)浙杭网证内字第628号、第629号公证书,拟证明在生效的(2018)浙07民初111号判决书中,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第973732号、第13876268号、第18186146号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和市场知名度进行了确认。
  证据七:伦敦男孩正品标牌照片,拟证明李细府销售的产品不是原告生产销售或经原告授权生产销售,系侵权产品。
  李细府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审举证和质证。因李细府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证据规则,对安格洛联营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安格洛联营公司依据《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1985年公司法案》于1989年8月22日成立。该公司于1997年4月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97373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衣服、皮带(服饰用)、鞋及帽"商品上,该商标有效期续展至2027年4月6日。2016年4月7日,安格洛联营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1387626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T恤衫、靴、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有效期至2026年4月6日。2016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安格洛联营公司取得第1818614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成品衣、T恤衫、靴、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有效期至2026年12月6日。2017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安格洛联营公司取得第19349986号“"和第19349953号“"注册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T恤衫、靴、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有效期至2027年4月27日。安格洛联营公司授权上海梵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中国地区独家授权经销商,对上述商标进行使用并通过媒体、杂志等对“BoyLondon"品牌进行宣传推广。相关品牌手册上记载:“BoyLondon"成立于1976年,是一个英国本土标志性品牌。
  2018年8月6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受原告委托委派代理人陈芳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申请对相关网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陈芳燕在公证员岑某和工作人员王亮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登录××网站,在首页“店铺"项下搜索栏中输入“心内阁2015"后进入卖家名为“心内阁2015"的店铺“熊熊海外正品代购"。店铺内共搜索到18个标注有“香港代购潮牌/英版BOYLONDON"字样名称的商品,均为T恤衫、裤子等服装,页面显示18件商品售价在人民币166元至人民币257.98元之间不等,月销量为313件至3件不等。在每个商品展示图片的左上角均有“"商标图案,18种商品的领标和衣身上各印有“"或“"、“"等图案或“BOYLONDON"文字字样。上述浏览页面过程以截图形式粘贴于word文档并打印共21页。
  另查明,李细府在××网站注册会员名为“心内阁2015",ID号570381278237,于2015年6月28日开设并经营“熊熊海外正品代购"网上店铺,主营关键词标注为“LONDON香港BOY潮牌……",销售的18种标注“BOYLONDON"字样的商品截至2018年8月6日的月销量为2267件。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以及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均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涉案商标注册登记地及被控侵权行为地均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依法注册的商标受到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商标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李细府在其开设的网店销售标注“BOYLONDON"品牌的商品为T恤衫、裤子,与涉案的数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与安格洛联营公司授权经营的“BOYLONDON"正品服装在领标、吊牌、线条设计等多处存在较大出入。被控侵权商品上及商品名称、展示图片上、网店店铺主营关键词均突出使用“BOYLONDON"、“代购"字样及“"、“"、“"、“"图案,与安格洛联营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973732号、第13876268号、第18186146号、第19349986号、第19349953号商标相同或构成近似,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对安格洛联营公司第973732号、第13876268号、第18186146号、第19349986号、第193499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李细府应就其侵权行为给安格洛联营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安格洛联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李细府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或李细府的违法所得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李细府网店经营的时间、销售数量等事实,结合该店的经营规模、侵权方式、主观过错,确定安格洛联营获赔经济损失人民币48,000元。根据安格洛联营公司提供的公证费发票等票据,同时考虑到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不宜超过必要限度等因素,确定安格洛联营公司获赔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5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细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第973732号、第13876268号、第18186146号、第19349986号和第19349953号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行为;
  二、李细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安格洛联营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00元;
  三、李细府下架淘宝网(www.taobao.com)上其所经营的网店(会员名:心内阁2015)内与涉案商标相关的侵权链接;
  四、驳回安格洛联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由李细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汪飞林
审判员 聂 潇
审判员 南又春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余思橙
书记员黄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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