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李艳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01 00:00阅读量:1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民初17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艳。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李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毅
审 判 员  田敏
人民陪审员  张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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