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连国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01 00:00阅读量:60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民初154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公司编号:xxx。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连国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所。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连国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培阳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董丽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钰涵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