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刘建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30 00:00阅读量:1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3民初123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刘建功。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刘建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易胜晖
审 判 员 邱园园
人民陪审员 蔡碧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 烟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