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刘玉寿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30 00:00阅读量:1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9民初12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玉寿。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刘玉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勇
审 判 员 关 萍
人民陪审员 陈 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美娟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