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卢磊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民初495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London,Englan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健,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卢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0元。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申请撤回对被告卢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
审 判 长 庞文斌
审 判 员 曹智勇
审 判 员 徐 宁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立东
书 记 员 蔡秋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