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马恺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30 00:00阅读量:1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6民初316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恺。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诉被告马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格洛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中,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侵权诉讼要求保护其商标权,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格洛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


审判长  马晓明
审判员  曹振宇
审判员  张晓丽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泽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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