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宁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30 00:00阅读量:1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81民初127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林。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宁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分别于2019年1月21日、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
  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禄生
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
人民陪审员  杨玉珍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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