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欧志升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27 00:00阅读量:1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302民初8203号


  原告 安格洛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 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欧志升。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对欧志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艳琳
审判员 赖素霞
审判员 蒋海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万意莉
书记员张丽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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