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欧志升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27 00:00阅读量:1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302民初8203号
原告 安格洛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 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欧志升。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对欧志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艳琳
审判员 赖素霞
审判员 蒋海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万意莉
书记员张丽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