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祁东县翠翠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27 00:00阅读量:1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4知民初243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东县翠翠祁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衡缘物流。
经营者:刘娜。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祁东县翠翠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同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娟凤
审 判 员 张 武
审 判 员 朱 玥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罗爱香
书 记 员 朱艳平
打印责任人: 朱艳平
校对责任人:罗爱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