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佘芝金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26 00:00阅读量:1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2民初37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公司编号xxx。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佘芝金。
  本院受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佘芝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原诉讼请求第2项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原告并于2019年3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利建
审 判 员  李东恒
审 判 员  武春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李 炜
代理书记员  黄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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